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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建设施工单位将被记不良行为

  日前,江门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

作。凡是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作为该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据了解,办法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A 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明确报送要求


 据了解,城乡建设档案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办法表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馆是本市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机构,县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市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及电子目录数据。而接收档案包括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管线工程档案等。



B 未按规定报送档案不得申报奖项评选


 办法指出,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而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需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良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评选。


此外,办法还提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凡是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作为该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办法表示,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年至5年后,按本办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