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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归档要同时提交电子版
为做好城建档案的集中保管和利用工作,我市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更新。近日,市城乡建设委又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细化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工程档案的编制与移交、城建档案的利用等内容。
哪些档案需要移交?
1、建设工程档案:所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与名胜古迹建设工程、市容环境保护工程、水利与防灾工程、村镇建设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以及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2、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建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3、城建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档案应在何时移交?
1、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移交。
2、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移交。
3、城建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城建档案馆及时收集。
查档需提供哪些材料?
查阅城建档案,除出示查阅人身份证件外,根据利用需求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
2、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4、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法院的立案或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委托他人或律师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相关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文件。
6、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7、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编史修志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与利用方式的介绍信,必要时应取得建设单位或档案形成单位同意。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工程档案的编制与移交注意事项,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应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取得济南市建设工程电子归档系统,用于编制建设工程电子档案。
移交档案时,建设工程档案应不少于两套,并同时报送一套电子档案。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对地下管线档案的移交与查询,《细则》规定,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对废弃、停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备,城建档案馆(室)应及时做好相应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来源:舜网-济南日报)